第四十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4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审查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