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站)、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部等社会公益场所应当利用其资源和设施,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并定 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关环境、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科普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