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其资源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