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在建(构)筑物、路灯、杆线、灯箱、路牌等处刻画、涂写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宣传品。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