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居民饲养犬、猫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