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油影响经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