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