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机关团体、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宾馆、饭店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金融、商务办公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商业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一般不低于上述同类规划区标准五个百分点。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面积比例按照主导类别确定。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