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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