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