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且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禁止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