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及时性和针对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讨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