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