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执法部门等对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