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执法部门等对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