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