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