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案文本及有关资料。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