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组织立法听证,并将听证报告作为法规案附件一并报送。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