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等组成起草小组起草:(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特别关注的;(二)涉及部门多、综合性的;(三)其他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