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