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县内通用彝语文和汉语文。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鼓励汉族公民学习、使用彝语文和当地其它少数民族语言。提倡彝族公民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