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扰乱长沙铜官窑遗

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营管理秩序的,由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