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沙铜官窑遗址,是指位于长沙市望城县境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制瓷及相关遗址。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