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