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