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