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