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第八条有效社区的范围,应当以地域面积、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兼顾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和居民认同感等因素,合理划定。社区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