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第十条有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社区设立的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机构,直接受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的要求,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