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社区设立的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机构,直接受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的要求,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