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用途和指配的范围使用频率,如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