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在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采集文物;(二)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六)采沙、采石、打井,违规取土、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貌环境的行为;(七)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八)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