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县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自治县加强水土保持,严禁在陡坡地和禁垦的区域内开垦。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