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