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