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