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