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开采,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标准的高硫份、高灰份煤炭。新建煤矿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已建成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