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阜康市人民政府或者天池管委会对在天池景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