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