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天池景区内的旅游、交通、商业等服务项目,应当由天池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池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天池管委会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天池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