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限制饲养宠物。饲养犬只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准养证。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犬只饲养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带领犬只到户外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准养证号牌,拴系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绳链,及时清理粪便。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