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处置,不得外露、落地、遗撒。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