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施工场地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时间应当限定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之间,不得扰民。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