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时间应当限定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之间,不得扰民。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