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公交站名牌、园林指示牌、公厕导视牌、残疾人服务标识等公共引导标识,应当规范设置。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