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饮食摊点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备案登记证明;
(二)公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经营区域铺垫防污材料,实行垃圾袋装,汤水类摊点应当配备污水桶;
(五)油烟排放应当经过处理达标。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