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电动车(不含纳入国家产品目录的电动汽车)、两轮摩托车和机动三轮车不得载客营运。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