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培养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传播、展示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活动;

(四)开展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公益性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