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适用技术,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示范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并适时更新。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