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经过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