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三十条有效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经过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