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筑相关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