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